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建立聘用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的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工伤假请假审批及工资待遇,日常考勤和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工资待遇指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的待遇。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因办理私人事务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休事假。
第五条 事假审批
(一)事假在10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事假超过10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20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20天的,由所在单位签批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工资待遇
(一)一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含),月工资正常发放;
(二)一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从第21天起,发放月工资的60%,按日核算;
(三)一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月工资扣发至销假当月;
(四)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所在单位参与二次分配。
第三章 病假
第七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者,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校医院的审核证明,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休病假。
第八条 病假审批
(一)病假时间30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时间超过30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假时间超过60天,由所在单位签批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资待遇
(一)一年病假累计在60天(含)以内,月工资正常发放;
(二)一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超过180天(含),从第61天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月工资中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月工资正常发放;
(三)一年病假累计超过180天,从第181天起,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扣发月工资中基本工资的30%、工作性津贴和基本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扣发月工资中基本工资的20%、工作性津贴和基本绩效工资;
(四)一年病假累计超过360天,需做医务鉴定,医务鉴定达到病退条件者,办理病退手续;医务鉴定未通过但又无法返岗工作者,月工资按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五)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所在单位参与二次分配;
(六)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者,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四章 婚假
第十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教职工,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休婚假。
第十一条 婚假审批
(一)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婚假一次性最长可休21天。
第十二条 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所在单位参与二次分配。
第五章 产假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凭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休产假。
第十四条 产假审批
(一)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女教工正常分娩的,可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生育可增加产假3个月,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
(四)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正常上班时每天可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所在单位参与二次分配。
第六章 护理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的,在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住院治疗期间凭父母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男教工在配偶生产期间凭产育证明,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休护理假。
第十七条 护理假审批
(一)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护理父母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护理配偶生产护理假一次性不超过30天。
第十八条 工资待遇
护理假期间,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所在单位参与二次分配。
第七章 探亲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探亲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来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利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休探亲假。
第二十条 探亲假审批
(一)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准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4年准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年准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教职工配偶或子女如系公派在国(境)外工作或留学1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境)探亲,出国(境)探亲假不超过90天。
第二十一条 工资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期间,月工资正常发放;
(二)国(境)外探亲假期间,月工资扣发,销假后补发;
(三)探亲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所在单位参与二次分配。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审批后可休工伤假。
第二十三条 工伤假审批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工资待遇
工伤假期间,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所在单位参与二次分配。
第九章 考勤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考勤由所在单位安排专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员的指定或调换需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坐班制度的教职工及值班教师,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上下班。
第二十七条 实行弹性工作制的专任教师,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上下课、参加单位集体活动及遵守所在单位其它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考勤结果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每月4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报人事处。
第二十九条 考勤员应对各种出、缺勤及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如实记录,对不如实上报考勤情况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考勤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四)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五)无故不参加单位集体活动或不遵守所在单位工作安排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三十二条 旷工处理
(一)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工资;
(二)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自当月起扣发半年月工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自当月起扣发1年月工资;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等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产假遇寒暑假顺延,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事假、病假、护理假、探亲假和婚假,遇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第三十六条 每月法定工作日天数按照22天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轻工业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办法(试行)》(郑轻院〔2008〕8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