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试行)

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单独设立的实验课或理论课程中的实验环节,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理论联系实际,验证所学理论知识,使学生掌握基础、专业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技能,提高学生实验能力,培养科学精神、态度、作风及观察、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

第三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升本科实验教学质量,支撑一流专业建设,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管理条例,结合政法学院的专业特色,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实验教学任务落实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纳入全教学计划统一管理。若要修改实验教学计划,履行与理论教学计划修改相同的手续。

第五条教学副院长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验设备条件和实验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做好实验教学准备。

第六条 实验中心要在全校理论课确定之后的第2周排定实验课表,实验排课前需要实验指导教师提交经过所在系系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日历和实验教学计划表(红),实验课表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调停课手续与理论课相同。

第三章实验教学组织与过程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在实验开出前应准备好实验必需的各种条件。应备齐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验挂图、教具和投影显示设备等。备足并妥善保管实验低耗物品。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设备维护、低耗补充与保管,并对实验室的水、电等设施做好检查,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管理,杜绝安全、环保事故。

第八条 实验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课程含有实验环节的,课程主讲教师均要指导实验,并对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实验指导一般由具有实验指导经验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任课教师必须参与该课程的实验教学过程,主讲教师需要至少指导实验工作量一半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九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实验,应持相应证明材料向实验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准假不参加实验者或迟到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处理,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实验教师应做好学生考勤及实验成绩考核工作。

第十条 实验教师应要求学生在实验操作前,以适当形式学习《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实验室规章制度。学生在实验前应预习实验内容,熟悉实验操作规程,每次实验前,实验教师应向学生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并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在学生实验过程中,要巡视、监督实验场所,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当操作及时纠正、处理。实验指导人员迟到和无故缺席实验指导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在实验中有充分动手动脑机会,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我实际情况,应做到:上机课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二人一组专业课三至五人一组(或根据课程需要,确定合适的小组规模),演示实验视具体情况而定。每组学生都需要参每个实验的整个流程,并提交实验成果。

第十三条 主任和实验中心主任要认真检查和指导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安排、实验准备、实验分组人数、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实验考核成绩、成绩归档保存等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实验教学的交流或者研讨。

第十四条学院教学督导负责监督实验教学质量,并进行评价。

第四章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课内实验(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内容预习、实验方法、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报告等。学生实验成绩依据上述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再参照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重,按比例计入课程成绩(实验成绩一般占10-30%,具体计入比例由专业在《实验教学大纲》中确定)。凡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十六条 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其考核的内容还应包括实验课的理论知识和实验原理等,其考核成绩作为课程成绩单独记载。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在实验过程中注意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态度,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实验报告不合要求或有抄袭之嫌者,应退回重写重做。

第十八条 旷课(实验)学生,其实验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实验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

第五章实验队伍

第十九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指导教师应有一定实践经验,并参加过实验教学培训,职称应为讲师以上。  

第二十条 实验前,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软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布置预习任务并批阅学生的预习报告。实验期间,实验指导教师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实验后,实验指导教师及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做好实验成绩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熟练掌握并充分利用实验室的设备和软件开展实验教学,编制好实验教学日历、实验计划书以及实验指导书。

2.课程第一次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每次实验均要应要求学生签到。

3.审核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4.学生实验期间,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现场认真指导学生实验,不允许脱岗。

5.严密组织实验过程,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从严要求学生,注意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学生的实验技能训练。

6.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杜绝学生抄袭实验数据的现象。认真全部地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登录及实验报告的存档工作。

7.对不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教师指挥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8.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承担指导开放实验、创新实验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坐班,从事实验室卫生、消耗材料补充、仪器设备使用与检测、实验技术开发、实验室开放等工作。

2.在实验准备室随时准备处理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仪器故障或提供实验消耗材料的供应。

3.做好上次实验课后实验室的归整,下次实验课实验台面的清洁整理、所需仪器设备的检测、消耗材料的供应等工作,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4.认真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5.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水平。

第六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了解实验原理,所用仪器设备,注意事项,认真书写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

第二十四条学生进实验室之前应认真学习《学生实验守则》,实验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养成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的品格,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整理实验仪器和实验材料,打扫卫生,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因违章操作或违犯纪律而损坏仪器设备以及私拿实验室器材者,应予追究,责令其退还实物、进行赔偿,做出检查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实验中应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操作,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及时、认真、独立完成并提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生无故不参加实验作旷课处理;学生没做的实验或没做好的实验,必须补做。

第七章实验教学文档

第二十七条实验教学文档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和评价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学生考核记录和其他教学资料等。

1.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凡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开设的实验课和实验教学环节,除课程教学大纲外,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各专业负责制订(修订)并报教学副院长审批。

2.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开设的所有实验课程,都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可采用正式出版的优秀教材,亦可由学院组织教师和实验教学指导人员自行编写,经专家审核修订后印制。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应达到学生人手一册。

3.实验报告作为考核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数据处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对象、实验方法、实验器材、实验内容、实验体会等。

4.学生实验考核记录主要包括学生预习、出勤、实验操作、数据处理、实验成果、实验报告等成绩评定依据和学生实验成绩单。

5.其他教学资料主要包括教师教案、试做报告、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和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等。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本单位所开出实验项目的名称、学时数、实验类型、所属课程、仪器设备台套数、实验教师、承担该任务的实验室名称和开课地点等信息;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主要包括实验时间、地点、实验名称、学生人数、仪器设备情况等;实验教学管理档案主要含各级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实验教学研究文档、实验仪器设备说明书与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实验教学文档存档应与日常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相结合,包括以下内容,由各系和实验中心分别存档。

1.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

2.所承担的实验课程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3.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基本信息表;

4.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的学生实验报告(实验中心保存);

5.独立设课实验学生实验考核记录(含成绩单)按课程要求存档,所有课内实验学生实验考核记录(含成绩单)与课程成绩单汇总存档。

6.其他实验教学资料。

 

 

 

                                                                                                                                          政法学院

                                                                                                                   2020年9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