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在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原则下,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校园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传单或反动标语,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演讲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组织策划、煽动和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者;

(三)组织策划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传单者。

第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或煽动学生罢课,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组织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各种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冲击学校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经公安机关确认,拘留期在5日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5日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情节比较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1.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有多次盗窃者,视情节轻重及盗窃金额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经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因有盗窃行为受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捡到失物,拒不归还失主或拒不上交有关部门者,视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于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和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300

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教室、宿舍管理规定,故意破坏和污染教室、宿舍及校园内其它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墙壁上、课桌桌面上乱写、乱贴、乱画或在室内掷球、踢鞋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肆意毁坏公物,经教育坚持不改,情节或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消防法》和学校安全防火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失火者,除赔偿损失外,对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认定为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酒精炉等学校禁用器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动用、盗卖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发现火灾不报告或隐瞒火灾事实真相、破坏火灾现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上行为违反《消防法》者,除按照《消防法》给予处罚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校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内、校外违纪肇事、参与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肇事、打架者:

1.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策划召集、教唆他人打架或群殴、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参与打架者,造成后果的,要加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群殴,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参与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赌博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赌博或参与网络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坚持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传播、复制、制作、出租、贩卖非法或淫秽书刊、录像、电子出版物等非法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缠、侮辱妇女,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者,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组织、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有以上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酗酒寻衅滋事,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上课无故缺席者(缺席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6学时,按6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双休日在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违规(违纪或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测验、考查中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中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可能影响考试成绩的物品(如:通讯工具、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教材、笔记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2.未按要求清理桌斗、地面纸屑,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安排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者;

5.在考场内喧哗、随意走动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并根据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等,并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身边等处;

2.身边桌面上、墙壁上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未主动清除且不按监考教师的要求进行清除者;

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教师警告,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抄袭自带纸条或为他人抄袭提供纸条者;

5.未经允许在考试中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7.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案和草稿纸者;

8.向他人主动或故意展示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让他人抄袭者。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且构成作弊的行为。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曾因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又二次作弊(应给予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又二次作弊(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因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又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校园、宿舍管理规定,破坏校园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区、宿舍区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电视以及其它类似的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寓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公寓、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及校园内特殊场合吸烟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恋爱行为失度,在校园或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行为不检,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或骚扰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非法倒卖或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经工商管理部门或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勤工助学、科技开发活动除外)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或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的有关法规,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以下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3.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制作、传播、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制作、查阅、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的;

5.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6.以上情节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浏览、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或回复、留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侮辱诽谤、恐吓、漫骂他人或机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系统制作、发布计算机程序病毒、系统炸弹、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者,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有关黑客程序恶意扫描校内外网络服务设备;攻击、侵入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窃取、修改、删除有关信息;非法盗用IP地址和校园网账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行为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私自提供网络及信息服务(包括各类交互式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违反国家和学校互联网其它规定的,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照《网络安全法》、《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变相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伪造、多领、冒领、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印章和证明;欺骗组织、骗取火车半价、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以学校名义在外招生、办班或从事其它行为者,依据事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包裹、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不听教师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考试、毕业生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工作人员或领导进行威胁、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采用种种方式(包括私了、伪证、包庇、销赃等)欺骗组织,隐瞒实情,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经教育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较好、检查深刻、有实际悔改表现者;

(二)违纪后,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或有立功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四)其它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后,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二)对检举者、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六)违纪群体为首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但拒不赔偿者;

(九)对受处分后经教育坚持不改、再次重犯者;

(十)其它违纪情节或后果严重,应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取消其当年申请贷款资格,经考察,证明其确有悔改、进步的表现,可获得下次申请贷款资格。

(二)由于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缺失问题受到违纪处分后,对该生所获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

(三)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和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与管理权限

第二十六条  测验、考查、考试中违规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原则上应在违规行为发生后2日内完成;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初步处分建议,报教务处审核,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原则上应在违规行为发生后7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日常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开除学籍的,由学院提出初步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意见或建议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允许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各学院负责证据的搜集及整理,在报送违纪处分意见或建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

(二)违纪学生书面检查及其违纪证明材料;

(三)情况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各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学校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日内,由各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校内张榜公示、校园网公示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留校察看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悔改和显著进步者,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经教育坚持不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处分期满,学生需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文中给予处分为某等级以上(或以下)的,均包含本级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学校原学生处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