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讨论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讨论稿)
校属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河南省科技厅和财政厅《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管理规定》(郑轻院[2009]49号)文件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1、我校教师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按照项目批复文件或合同约定,将科研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处或郑州轻工业学院生产力促进中心财务,不得截留或私自转往其他账户。经费到学校后,由科技处给财务处确认所到经费的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到科技处领取科研经费使用手册。
2、所有项目在研发过程中经费支出应按照项目核定预算执行。如果纵向项目立项批准经费少于或多于原申报预算经费时,按照申报预算经费和批准经费的比例,等比例核定预算经费的各科目具体金额;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书,二级学院(系)初审后,科技处核定。对委托方明确要求制定预算的,审核后的预算书须经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每个项目的核定预算由科技处通报给财务处和所在二级学院(系)执行。
3、二级学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学院(系)的科研分管领导不但要协调和督促项目进度,保证项目按期完成,还要监督科研经费按核定预算执行,并对科研经费的报销进行审批。
4、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批复或核定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该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6、利用科研经费购买设备时,需要先向设备处提出购买计划,未经设备处允许不得擅自购买设备。设备处对拟购买的非实验用设备和超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拒绝购买,5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需要先期论证,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固定资产设备的购买要先签订购买合同,在设备报销时向财务处提供设备购买合同和发票(纵向项目同时提供发票复印件)。所有固定资产设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详见设备处的相关规定)。
7、项目负责人对其提供的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开发票和使用假发票。购买实验用材料、书籍资料、办公用品等时,除正式发票以外,必须提供盖有供应商盖章的详细物品清单或网上购物发运清单。如果没有详细清单时,不能确定购买的物品和数量,不予报销。
8、横向合同执行中需要向合同委托方提供设备、家具或其他固定资产,必须在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时,同时签署一份受托方计划提供给委托方的设备、家具或其他固定资产清单。该清单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附属文件。在报销此类经费时,须提供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单。
9、纵向项目的劳务费只能用于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的生活补贴,不能用于项目组其他成员的生活补贴。劳务费支取时,项目负责人需写明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姓名、参与科研工作的起止时间、补贴标准、劳务费金额和学生银行账户,经过所列人员本人签字后,财务处通过银行账号直接转入学生本人的账户。不得现金支付或转入其他人员的银行账户。劳务费发放应符合本地发放实际。
10、横向项目的劳务费只能用于没有工资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和临时聘请的校外人员)的劳务补贴,本校在职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劳务费支取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人员、分工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支付清单,支付清单须注明姓名、单位及身份、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参与项目的时间和劳务费标准。劳务费发放应符合本地发放实际,劳务费清单经本人签字后二级学院负责审核,财务处通过银行账号直接转入劳务费领取人员的银行账户。不得现金支付或转入其他人员的银行账户。对临时聘请的校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扣除相应税金。
11、纵向项目中,目前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在科技经费管理文件中明确设立了绩效经费。科技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批准经费减去预算批复中设备经费后的5%作为绩效经费,用于激励项目组成员。绩效经费的发放与项目的完成程度和考核相结合,项目正式启动后可以预支绩效经费的50%,项目按期完成并通过上级项目立项单位验收后,再发放剩余的50%绩效经费。
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向科技处提供经过项目委托方验收合格的验收证明。项目结余经费的70%作为绩效经费用于激励项目成员,也可以不提取绩效经费,作为科研经费继续使用。
绩效经费发放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和清单,并经清单所有人员亲自签字,经过二级单位初审后,报科技处批准。财务处在发放时,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扣除相应税金。
12、横向合同签订后,在科研经费到账前需向企业开具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应先填写借据,按照借款手续经审批后交财务处执行。发票开具后在一个自然年度有效,不得跨年使用。
13、进入学校的科研经费需要转往其他单位时,须提供需要对方协作才能完成的必要性说明和双方具体合作的合同,提交外协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过二级学院(系)核实,报学校批准后,转财务处执行。
14、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有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学校享有对项目成果的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使用、许可、转让等所有权利。项目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学校的知识产权,严禁利用学校科研成果以个人或其它单位名义申请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成果鉴定。
15、学校将对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是《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管理规定》(郑轻院[2009]49号)的补充,凡不与本补充规定相抵制的条款继续执行;凡是与本补充规定相抵制或不一致时,原文件和规定的相应条款停止执行,以本规定为准。
注:(1)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科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税费;
(2)人文社科科研经费科目: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税费
郑州轻工业学院
2014年5月5日
科研经费预算批准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来源: 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自然科学预算科目 | 人文社科预算科目 | 申报经费 | 核定经费 |
材料费 | 图书资料费 | ||
设备费 | 数据采集费 | ||
测试化验加工费 | 设备费 | ||
燃料动力费 | 差旅费 | ||
差旅费 | 会议费 | ||
会议费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专家咨询费 |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劳务费 | ||
劳务费 | 印刷费 | ||
专家咨询费 | 管理费 | ||
管理费 | 税费 | ||
税费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