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因此,坚持依法防控、统筹推进是疫情防控工作取得最终胜利的保障。作为在校大学生的我们,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中有哪些法律问题与我们息息相关?又该如何看待和处理?为此,政法学院法学博士潘成林老师结合疫情防控中的相关问题,从法律视角为我们答疑解惑。
一、如何正确对待网络、微信、微博里的疫情信息?
当前,网络、微信、微博里每日都有海量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信息,这些信息里不乏诸如“武汉卫健委领导感染后逃亡上海”、“武汉三口之家迪士尼游玩确诊新冠肺炎”等谣言。编造、传播谣言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若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扰乱社会秩序处给予治安拘留或者罚款。若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我们建议,同学们“疫情要关注,转发当谨慎”,要从官方渠道了解有关疫情信息,对于来源不明、真实性不能确定的疫情信息,在基本事实确证之前要坚持“不转发、不传播、不评论”,对于虚假信息,要坚定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二、重点人员如何正确报告真实行程和病症?
目前,正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了控制疫情扩散,不少城市都规定重点人员(具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但总有一些人耍“小聪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病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刻意隐瞒行程或病情的行为,可给予治安处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不隔离治疗,故意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密切接触传播病原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我们建议,自己或亲友属于上述重点人员的,要主动向社区报告,自觉接受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 如何正确对待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统计收集和泄露行为?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防控过程中,出现了个人信息被公开在网络上并大量传播的个别现象,这些信息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姓名,年龄,航班号等,也涉及到家庭住址、电话甚至完整的身份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我们建议,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收集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时,同学们应积极履行配合的法定义务。当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若出现个人信息不当泄露行为,我们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及时纠正。
四、如何正确看待隔离的防控措施?
面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最原始最有效的方法仍是“早发现、早隔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有权采取“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的措施;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有权采取“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目前,出现了个别应当隔离的对象不愿隔离、拒绝隔离,甚至暴力抗拒的现象,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我们建议,一旦自己或亲友被确定为需要隔离的对象,要站在对自己、对家庭和社会高度负责的立场上,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不要有抵触情绪,更不要耍泼抵抗。
五、如何正确对待提前返校?
受疫情影响,全国高校普遍延期开学,禁止学生提前返校。郑州轻工业大学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明确全体同学“未收到通知前不得提前返校”。另外,依据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3日发布的8号通告的要求,自省内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7天,从省外重点疫区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由此可见,擅自返校属于学校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且需具备居家隔离观察的条件。
我们建议,同学们在收到学校通知之前不要返校,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返校的学生务必提前向学校报告并获得学校批准。
六、因创新创业而租房同学如何正确对待房屋空置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所租赁的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不应当由租房者单方承担,建议依据地方政府发布的政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损失分担及后续合同履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法律上可构成不可抗力,涉及的举证和认定问题比较复杂,若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建议申请政府相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解。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自己因疫情防控不能使用所租赁房屋且不再继续租赁的,应当及时通知房东,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作者简介:潘成林,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兼任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郑州市委法律咨询团专家成员等。
